南京市雕塑协会章程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此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南京市雕塑协会 (Nanjing Sculpture Association简称:NJSA)
第二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雕塑企事业单位、雕塑家、雕塑从业者、院校师生、视觉艺术从业人士(美术理论研究、美术评论家、策展人、收藏家、经纪人)等及艺术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全市性、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南京的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等。用艺术打造文化南京,以雕塑文化的发展推进城市文明。让南京文化产业得以更健康、和谐、科学地发展。
第四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健康新村5栋2单元705(邮编:21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雕塑艺术活动的组织(譬如:外出采风、学术交流、为社会弱势群体义捐义卖等);
(二)美术、雕塑作品及相关视觉艺术展览;
(三)美术、雕塑艺术项目规划;
(四)雕塑等视觉艺术政策、业务咨询和顾问推荐等;
(五)为南京市雕塑协会的雕塑家、雕塑从业者、院校师生、雕塑企业等提供相应服务与支持,为雕塑单位、个人提供专家顾问服务与帮助;
(六)向社会推荐优秀雕塑艺术家和优秀美术、雕塑作品;
(七)为城市雕塑艺术建设及其它雕塑事项谏言献策,提供咨询与决策意见和建议;
(八)向社会展示当代南京雕塑和雕塑南京的文化成就;
(九)联系其它国内外艺术家、艺术团体、雕塑工作者、艺术院校、画廊等进行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南京市雕塑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南京市雕塑协会制定的既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有自愿加入南京市雕塑协会的意愿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南京市雕塑协会的业务(雕塑、美术、相关门类等)领域内具有一定贡献的,并且在美术创作和推动美术、雕塑事业发展上有一定的专业水平的单位和个人;
( 四 ) 有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过国内外雕塑、美术作品大赛获奖的作者或者对雕塑有较深入认识和理解的雕塑家和专业人士;
( 五 ) 收藏家、画廊、投资人、经纪人等和相关艺术机构;
( 六 ) 有与美术相关的作品、论文、文章在专业期刊上发表的作者和从事雕塑或其它美术创作、研究、教育、编辑出版、美术新闻工作等领域的专门人士;
( 七 ) 文化艺术战线的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 八 ) 志愿积极配合并推动雕塑行业、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积极维护南京市雕塑协会声誉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个人的学历证明等相关资料和简历等;
(三)经理事讨论通过;
(四)办理入会相关手续并缴纳会员费、会务费;
(五)由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对南京市雕塑协会组织工作人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南京市雕塑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南京市雕塑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南京市雕塑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南京市雕塑协会自愿、退出南京市雕塑协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南京市雕塑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南京市雕塑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高效完成南京市雕塑协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按规定向南京市雕塑协会交纳会费;
(五)参加南京市雕塑协会主办的作品展览和活动;
(六)向南京市雕塑协会反映和雕塑有关的各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等;
(七)团结、发展南京市雕塑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南京市雕塑协会秘书长,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南京市雕塑协会活动、展览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南京市雕塑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南京市雕塑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南京市雕塑协会的各项事宜;
(五)决定南京市雕塑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雕塑协会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南京市雕塑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南京市雕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南京市雕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南京市雕塑协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南京市雕塑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雕塑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南京市雕塑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南京市雕塑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等;
(十)决定南京市雕塑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南京市雕塑协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认可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雕塑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雕塑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建设性;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南京市雕塑协会法定代表人。南京市雕塑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参与协会各项重大事务;
(四)会长不能参与履行的情况下,由常务副会长代理。
第二十六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代表南京市雕塑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南京市雕塑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南京市雕塑协会的其它各项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南京市雕塑协会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社会团体、个人、政府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南京市雕塑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并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南京市雕塑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京市雕塑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